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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自贸片区审判区成立一周年工作巡礼③——青岛某货代公司诉浙江某贸易公司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青岛海事法院
Qingdao Maritime Court
浙江某贸易公司委托安徽某国企代办巴西桉木的进口事宜,在代理进口项下向巴西卖方支付进口巴西桉木的货款、关税、增值税等。进口的巴西桉木经海上运输至青岛自贸区前湾港,浙江某贸易公司为办理进口巴西桉木的进口清关、报检、运输及仓储保管等事宜,与住所地位于自贸区的原告青岛某货代公司签订了清关代理协议。其后,浙江某贸易公司拖欠青岛某货代公司巨额清关代理费用及利息计六百余万元,青岛某货代公司请求浙江某贸易公司及其两位股东支付上述费用,并主张安徽某国企基于系涉案巴西桉木的实际进口人及货物所有权人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浙江某贸易公司与青岛某货代公司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浙江某贸易公司向青岛某货代公司支付清关代理费用六百余万元,驳回青岛某货代公司对浙江某贸易公司的两名股东和安徽某国企的诉讼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根据合同签订、约定的内容及履行情况,精准计算了欠付清关费用的本金及分段利息,最大程度保护了自贸区小型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得巨额欠款有生效裁判的保障。同时,通过严格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注意厘清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未扩大合同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有效规范和保障了自贸片区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
供稿:自贸片区审判区通讯员:王欣
编辑:张超 娄雅灵审核:牛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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